台湾平均地权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3页(334字)

台湾《平均地权条例》第7章罚则中规定:(1)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的权利人及义务人,不在本条例规定期限内,申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设定典权登记的,每逾10日,处应纳登记费一倍的费款,以纳至20倍为限,逾期仍未缴纳的,由主管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2)土地买卖未办完权利移转登记,承买人再行出售该土地的,处应纳登记费20倍以下罚款。(3)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承租的公有建筑基地转租或顶替的,除终止租约外,并处原转租或顶替人以该项土地年租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由主管征收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4)以经营土地买卖,违反土地法律,从事土地垄断投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科7000元以下罚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