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国际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9页(708字)

湄公河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在中国境内称为澜沧江,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该河在老、柬、泰、越四国内部分称下湄公河。1957年,在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支持下,四国达成协议,成立湄公河委员会(或称下湄公河流域研究协调委员会)。根据协议规定,该委员会由四国各派一名全权代表组成,是一个实现本流域内各国政府之间协调开发的自治机构,有权对技术上问题单独作出决定,并能与国际机构和国家进行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湄公河流域的综合开发,包括干流和支流的水力发电、灌溉、渔业、防洪、排水、航运改善、流域管理,供水和有关的开发。四个成员国都另设自己的国家湄公河委员会。1976年、1977年柬、老、越三国未派出全权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1977年湄公河委员会改组为临时湄公河委员会,由老、泰、越三国组成。根据新的协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次在委员会秘书局所在地曼谷,另一次在委员会主席所在国,三国的国家湄公河委员会负责人作为国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各国代表轮流担任,任期一年,援助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也参加全体会议。湄公河委员会的经费,部分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部分由提供服务的合作国家或机构提供,部分由会员国提供。1977年委员会改组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的援助大量减少。1987年和1988年,委员会秘书局通过不同级别咨询,对《1970年流域发展指导计划》进行修订,重新制订《下湄公河流域的土地、水和有关资源的开发修改指导计划》,提出新的总投资规模和2050年前开发工程项目,其中有26项国家项目,3项国际项目。工程主要是水力发电和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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