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7页(1012字)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境内河流纵横,航运便利,水力资源较为丰富。法国于19世纪初开始建立水法律制度,主要体现民事法典条款中。从1898年开始了制定水法的尝试。1920年立法对供生活饮用的地下水的水质进行了规定。1935年的立法对巴黎盆地的绝大多数地区公共的深层地下水的开发使用作了规定。二战后,随着都市化发展、公共卫生事业需要和工业化的新污染源加重,加快了资源保护、发展和利用的立法进程。1959年建立了水域委员会,提出了统一制定水法的建议。于1963年完成了水法草案,1964年末予以颁布。1964年水法构成了目前法国水法的骨架。该法力图将过去按行政区划管理水资源改为由流域区域管理,将全国分成6个流域和流域组合。在法国水资源管理机构中,国家一级和县一级机构都只起协调作用,而流域机构是主要的执行机构。目前,法国现行的水法体系是由许多可行的法令和一些规章补充的。对水资源保护、发展、使用和管理的强制性立法主要包括在下述各种法律中:《民事法典》、《乡村法典》、《公共水道和内陆航运法典》、《公共卫生法典》、《地方行政法典》、《国家财产法典》、《刑事法典》、《森林法典》、《采矿法典》、《1917年关于危险的和不卫生的有害气体的法律》、《1919年关于水能利用管理法》、《1935年关于地下水保护法令》、《1949年关于组织公共供水管理的法令》、《1947年关于公共饮水供应的许可权的标准规范》、《1950年关于水的新增条款由国家负责制定的法令》、《1959年关于对私人河道两岸的维护设施和自由通行的制度的规定》、《1962年关于管制用水的法令》、《1964年关于水的制度和分配以及防止水污染的法令》、《1965年关于建立全国水域委员会法令》、《1966年关于饮用水供应和排水问题,明确内政部和农业部的责任法令》、《1966年关于流域财政机构的法令》、《1976年关于使用排水系统和水处理工厂、各用户费用的确定、收集和分配的法令》、《1968年关于在水领域进行跨部门协作的法令》、《1970年关于向水中排放废物、销售某些水产品的法令》、《1970年关于公共水道分类的法令》、《1971年关于由内阁总理委任的自然和环境部长的权力的法令》、《1972年关于各类公共协会年费用征收办法的法令》、《1973年关于管理排放、倾卸、乱扔和放置可能污染地表和地下水的液体或其他物体的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