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使用权终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9页(33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水体使用权在下列条件下终止:(1)用水户提出不使用有关水体;(2)规定使用水体的时间已过;(3)用水公民户死亡;(4)法人用水户的业务活动停止;(5)水体专项使用权终止;(6)水体已自然干涸消失,或因人为原因消失;(7)水体使用权已按俄罗斯联邦水法律规定过了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对水体使用权采取强制性终止措施:(1)有关水体已有3年时间完全没有使用;(2)由于水源不足,供水水体已有1年时间没有使用;(3)水体未按规定用途使用;(4)因国家和市政有特别需要而提出必须征用有关水体;(5)用水单位没有遵守用水许可证和使用水体契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6)有令严禁使用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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