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域防灾计划编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9页(610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8条规定:(1)道知事根据防灾基本计划和防灾执行计划制订出管辖区域内的防灾计划后,经依据《国民防卫基本法》设置的汉城特别市、直辖市或道国民防卫协议会审议,由建设部长官核准确定之。(2)建设部长官依据第1项规定批准道防灾计划时,应事先同内务部长官协商。(3)道知事应向市长、郡守和区厅长下达依据第1项规定所确定的道防灾计划。(4)市长、郡守和区厅长根据道防灾计划制订管辖区域内的防灾计划方案后,经依据《国民防卫基本法》设置的市、郡或区国民防卫协议会审议,由道知事核准确定之。(5)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应立即向其管辖区域内的有关机关之长通报依据第1项或第4项规定确定的地域防灾计划。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7条规定:(1)道知事应依据法第8条第1项规定编制下年度管辖区域内的道防灾计划,并于每年10月最后一日前向建设部长官申请承认。(2)建设部长官应依据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同内务部长官就依据第1项规定提出申请批准的道防灾计划协商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予以批准,并向道知事下达之。(3)市长、郡守与区厅长应依法第8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道知事下达的道防灾计划编制下年度该市、郡防灾计划,并于每年11月末以前向道知事申请批准。(4)道知事应于每年12月末以前批准依据第3项规定提出批准申请的市、郡防灾计划,并向市长、郡守与区厅长下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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