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监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6页(356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67条规定,管理厅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可以命令取消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发的命令规定之许可和承认、停止其效力、中止工事、采取改建、变更、转移、拆除工作物和物件的措施,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处分:(1)违反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发的命令或依此进行的处分者;(2)以诈骗及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发的命令规定之许可和承认者;(3)为了按照本法之许可和承认经营事业,根据其他法令规定,应取得行政厅之许可、认可及其他处分时而没有取得,或者在取得后被取消或失去其效力者;(4)与许可和承认有关的工事及其他行为和与此有关的事业被全部或部分废除时。管理厅欲进行第1项规定之处分或采取第1项规定的措施时,除有不得已之理由之情况外,应事先听取有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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