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1页(679字)

根据1867年《英联邦北美法案》规定,加拿大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承担。对于自然资源的内陆水体,主要由省负责。对影响通航和国际活动的水体,联邦政府保留其管辖权。西北、育空两地区及跨省水利工程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根据《联邦政府组织法》规定,在联邦政府中负责水资源管理的机构主要是:(1)环境部,内设环境管理司,负责内陆和国际水域规划、管理;大气环境司,负责搜集有关降水量、积雪层、蒸发量、可通航水域的冰层及其他水资源因素的资料;环境保护司,负责制定包括水环境保护在内的条例,规范;渔业和海运司,该司负责沿海、内陆水域的渔业开发、生产和研究及管理,对影响淡水、海水生物的环境作出评定。(2)地方经济发展部,内设草原农场建设管理局、农业和乡村发展管理局。负责开发私人农场的水利事业,发展局部的和全地区性的灌溉事业,向农民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并协助各省水土保持和土壤改良工作。(3)公共建筑工程部,负责水坝、水利工程、港口码头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管理。(4)运输部,负责内陆水域和领海水域的航运事务,依法监督由于航运而引起的油和其他物质对水域的污染。(5)国家卫生福利部,负责研究对公共卫生有影响的水资源。(6)印第安和北方事务部,负责育空和西北地区水利的开发和管理,在纬度60°以北的地区建造和使用供水、废水处理系统,负责管理历史上有名的运河系。(7)能源、矿产资源部,负责制定包括水电在内的能源发展计划和方针政策。(8)联邦政府的部际委员会,主要负责各部委之间水资源管理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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