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机构组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2页(311字)

韩国《河川法施行令》中规定:(1)建设部设中央河川管理委员会,汉城特别市、直辖市或道设地方河川管理委员会;中央河川管理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一人在内的25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长为建设部次官,副委员长为水资源局长;地方河川管理委员会由15人以下委员组成,委员长为该道的副知事,副委员长为建设局长;中央和地方河川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法令规定的职能;委员长统管委员会的会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会可设专门委员若干人;委员会设干事和秘书若干人;干事和秘书由委员会在该机关的所属公务员中任命;干事应作成并备置会议录;对出席委员会的委员和专门委员,可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津贴和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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