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8页(774字)
澳大利亚有关水的管理体制可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按照澳大利亚宪法规定,自然资源管理由各州负责,所以水资源管理基本上是由各州负责,所以水资源管理基本上是由各州自治。联邦政府在水事务方面主要行使指导权。目前,澳大利亚水资源常务理事会是全国水资源方面的最高组织,也是国家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范围的水资源管理和研究规划。理事会由联邦、州和北部地方负责水的部长组成,由联邦国家发展部长任主席。理事会按章程规定,下设有若干专业委员会,从下属各水管理局及地方政府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他参与水资源方面工作的联邦机构还有气象局、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中的水研究机构、矿物资源局、地质和地球物理局等。此外,还有两个直属联邦的重要水组织:墨累河委员会和雪山工程委员会。其中,墨累河委员会是根据1915年的《墨累河协定》和联邦有关三个州(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和南澳大利亚)的法令组成的。该委员会有权裁决有关墨累河的水事务。根据1982年修改的《墨累河协定》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责扩大到包括与墨累河管理有关的水质、娱游和环境问题。雪山工程委员会是根据联邦、两个州(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及雪山工程局达成协议的规定组成。该委员会负责整个雪山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澳大利亚的州一级水资源管理机构是根据地方立法决定建立的,主要负责水资源评价、减洪、河道整治等。州级水资源机构通常可直接向有关部长汇报工作,很少受决策部门管辖。各州水质管理往往是由水资源机构、环保机构和卫生部门共同承担。区域或地方级政府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一般也是根据地方立法授权建立的,主要承担具体的水资源管理业务。机构规模大小不等,有些州的地方级机构分设很细,如维多利亚州通过法规授权建立的工作机构多达375个,而且独立地从事水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