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河川沿岸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6页(194字)

民国1930年《河川法》第10条规定,专管机关或地方政府为防止土砂崩溃,得令沿河川两岸地主于必要之限度内,培植护河草木或其他设备,地主不得抗拒。第14条规定,凡利用河川恐于水患,预防上发生危险时,专管机关或地方政府得令利用者建设相当之工程物。第20条规定,关于河川防卫,得设河防警察。第21条规定,河川官吏得于河防范围内执行警察官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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