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水道防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2页(205字)

民国《水利法》第7章水道防护中规定,主管机关应根据历年水势,规定设防的水位或日期;主管机关可于水道防护范围内执行警察职权;防汛紧急时,主管机关可就地征用抢险物资、人工,并可拆毁妨碍水流的障碍物;主管机关为保护水道,可禁止进行本法规定的妨碍水道安全的事项。本章还规定,水道沙洲滩地不得围垦;寻常洪水位行水区域的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私有的,可由主管机关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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