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根据地兴修水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5页(671字)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对改良农田水利方面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就提出改良农田水利的要求。同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提出,要从国库或地方经费中拨款修理河道,特别是黄河流域。此等河道之开浚,不但与农民有迫切的利害关系,而且在工商运输上,又有重要作用。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中,又提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须设立治河局,政府预算均须指定治河专款,不得移作别用。各级农会要建立水利局,并要聘请各种技术人员,助理各项水利事务。根据上述精神,各地农民代表大会作了具体规定。如1926年10月《中共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对于目前最低限度要求之主张》中提出,要清丈湖田,以其收入修堤、疏河、浚湖。同年12月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农业生产问题议决案》中又作出规定。1927年3月湖北省农民代表大会专门通过《堤工问题决议案》,指出,湖北地势处于江汉两水汇流的地方,水势汹涌,每当春夏洪水暴发时,沿江汉一带堤岸,都有被冲溃危险。堤工问题成为关系湖北30余县农民命脉重大问题。因此,大会决定,除催促财政机关以海关附加税,拨作修堤费外,由省县农民协会会同有关机关,组成省县堤工委员会,负责计划堤工的改造,保管堤工款项,清查堤款用途。民堤的建筑费及江河堤垸崩裂的抢险费,应由地主及富户担负,贫民免收堤费。并决定没收侵吞堤款的贪官污吏地主豪绅的财产,作为修堤用费。另外,1927年3月,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也通过了《整顿水利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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