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4页(362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6章监督及辅导中规定,农田水利会的监督、辅导事宜,在省(市)责成省水利局(市工务局或建设局),在县责成县建设局(科)执行;其经费由上述机关分别编列年度预算,依法动用;农田水利会如有违反法令或怠忽任务,妨害公益时,主管机关应予以必要纠正或制止,其情节重大的,可由省(市)主管机关予以整顿或暂为代管,重行组织;农田水利会会长违反法令、影响水利事业,经纠正无效时,省(市)主管机关可予以撤职处分。农田水利会会长、会员代表及各级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1)直接或间接承包各该会工程或向该会推销器材物品;(2)利用职权或公款牟利;(3)泄漏公务秘密,使他人获不法利益;上述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撤职、撤销资格或解雇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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