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让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8页(1362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中规定:(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规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乙)按本协定第6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经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议定的以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条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25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15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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