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内交易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7页(364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5条之二规定:(1)出口业者取得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后,得对在特定的货物发送地应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的国内交易的价格、数量、质量、样式及其他事项签订协定或与向该货物发送地应出口的该货物的生产业者或销售业者对这些事项签订协定。(2)通商产业大臣非认为与前项认可的申请有关的协定适合前条第二项各项时,不得进行前项的认可。(3)通商产业大臣在有第一项认可的申请时,须在从受理该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对有关该申请的协定进行认可或不认可的处分。(4)在前项的期限内未作出同项的处分时,在该期限满期之日的次日,对有关该申请的协定视为已有第一项的认可。(5)通商产业大臣对第一项的认可申请要求申请人进行报告时,从该日起至通商产业大臣受理其报告的期间,不将其算入第三项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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