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畜品邮包输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8页(371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42条规定:(1)指定检疫物不得以小形包装物、商品样品及小邮包的形式输入。(2)违反前项规定而以邮包形式输入指定检疫物的受领者,必须立即将该现物向动物检疫所报告,接受家畜防疫官的检查。第43条规定:(1)邮政局在办理寄邮手续时,对怀疑有寄邮指定检疫物和可疑小型包装物、商品样品或小邮包时,必须立即通知动物检疫所。(2)家畜防疫官接到前项通知时,应对小型包装物、商品样品或小邮包进行检查。(3)家畜防疫官为进行前项检查,在必要时可要求受领人开示。(4)受领人拒绝开示或不能开示时,可由家畜防疫官在邮政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示。(5)没按第2项规定接受检查的小型包装物、商品样品或小邮包中包装有检查物的受领者,必须及时携带现品,向动物检疫所申请,接受家畜防疫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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