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保建设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4页(403字)

瑞典1987年《自然资源管理法》规定,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建立下列新设施:(1)钢铁厂、金属和铁合金厂;(2)纸浆和造纸厂;(3)炼油或大型石化厂;(4)基础化学品和化肥厂;(5)水泥厂;(6)经政府依《核活动法》批准的核活动的设施和提炼可用于生产核燃料的含铀材料及其他物质的设施;(7)工厂输入动力为200兆瓦,的燃料设施;(8)总输出功率大于10兆瓦,具有3个以上风力叶轮机的风力发电机组;(9)贮存量大于5000万标准立方米天然气的贮气设施;(10)处理有害废弃物设施,该类设施每年焚烧量或处置量大于10000万吨外来的有害废弃物;(11)本法规定的区域建造提炼设施。海上油气平台的建造、固锚、停泊、修理或重建或其他有关活动,也需要得到政府批准。本法还规定,未经政府批准或者未经许可,启动或者采用上述规定的设施或方法的,应当处以罚金或两年以下的监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