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污染防治授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7页(369字)
以色列1991年《水法》规定:(1)环境部长和水行政长官在必要时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向水行政机构、流域机构、地方主管机构或城镇联合会就其地区内防止水污染的一切事宜作出授权或部分授权。(2)小节(1)提到的在防止本地区水污染方面有共同利益的各机构有权组成一个联合会共同行动,以此获得防止其所在地区内水污染的权力。(3)(1)、(2)两小节的授权应在征得被授权单位同意后实施,而且,在向地方机构、城镇联合会或(2)小节所述的机构联合会授权时,还须征得内务部长的同意。(4)在按(1)、(2)两小节授权时,环境部长和水行政长官在必要时应以发布命令的形式确认上述授权。(5)如果按(2)小节所述向某一机构授权,则该机构或联合会将有权为实现上述权力的目标而采取行动,不受本法或其他任何方式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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