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洗涤剂管理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2页(363字)

德国《关于禁止危害环境的洗涤和洗净剂法》规定:(1)各州政府或由其所指定的部门应依照本法制定监督措施。(2)主管部门可不支付费用而向生产者、引进者或商人索取监督所需要的洗涤和洗净剂与其所含物质的样品。受检人可以要求样品的某一部分由官方封闭,或加封条交还本人保管,并写上取样和拆封的日期。期限终止后,即被视为拆封。(3)生产者、引进者和商人应允许负有主管部门所授予的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和营业时间进入工厂、车间和营业厅。为了防止对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而需要取样时,在正常的工作和营业时间以外也要承担上述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也允许进入住宅。(4)生产者、引进者和商人也必须回答与监督有关的问题,提供除生产情况所需要的资料,并允许进行技术上的调查和测试,特别是抽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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