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8页(378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下列人员被处以2年监禁和50万法郎的罚款或处以二者之一的处罚:(1)拒绝向行政当局提供信息或提供不准确的信息;(2)违背本法律规定丢弃、放置或让他人放置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指出种类的废弃物;(3)违背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规定种类废弃物的运输、交易或出售活动;(4)在对本法律无知的情形下将废弃物交给被认可设施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任何人;(5)非本法律规定批准书持有人从事处理废弃物的活动;(6)违背遵照本法律有关被处理废弃物的性质、数量、处理技术和资金条件及其处理方法的规定从事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7)对法律规定的人员履行其职责从事检查设置障碍;(8)违背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出口、责成他人出口、进口、责成他人进口或让过境本法律指出的废弃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