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放射性废弃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3页(381字)

法国1991年12月30日颁布《关于对放射性废弃物的管理的法律》规定:(1)为保护子孙万代,对放射性强、生命力长的放射性废弃物的管理必须确保使自然、环境和人身受到保护。(2)在地下深层存储任何危险产品必须申请行政许可。(3)即使放射性废弃物已经在来源国处理过,但在不具备重新处理要求的技术条件下,仍然禁止进口此类废弃物进法国国土。(4)政府每年向议会递交一份年度总结报告。(5)制订设立某地下实验室的计划必须在着手从事初步研究前,遵照法令的规定同被涉及地的领导和群众商定。(6)可以在此类实验室内临时使用放射性物质从事试验。禁止在此类地下实验室存放或储存放射性废弃物。(7)设立名为国家放射性废弃物管理事务所的工商机构,受工业、科研和环境部长们的联合领导。(8)在每个地下实验室所在地设立一个信息和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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