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众卫生行政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7页(323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凡获当局书面授权为其代表的公职人员倘有充分理由怀疑某人违反规例,可要求该人报上其正确姓名及地址,并向公职人员出示证明;可逮捕任何无合理解释而拒绝遵照规定办理者;及可在公众地方逮捕任何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的任何人。(2)如无警务人员在场,任何受政府雇用在政府管辖之废物堆填区任职看更者,倘发现有人在废物堆填区翻耙、捡拾或挖掘任何堆积其内或其上的废物,或将此等废物之任何部分搬走或撒在地上,而又未获得合法权力,亦未能提出合法解释者,均有合法权力将该人逮捕。(3)任何公职人员或看更人员,如根据规定逮捕任何人士,须立即将其带往就近警署或交由警务人员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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