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08页(728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中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向票据持有人了解其取得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代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事实;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或申报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律师应当代理票据持有人在公示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示催告期间或申报期满但人民法院尚未判决时,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帮助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并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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