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27页(604字)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一条 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及其他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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