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80页(453字)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要紧紧围绕议题,抓住重点,简明扼要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小组会上的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

第二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等事项时,对表决的决议、决定、法规案,如有原则的、较重大的,较多处的修改,要作出修改说明,然后全文宣读后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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