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页(1458字)

美国司法审查的原则之一。其含意是: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发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并适于法院审查时,才能接受司法审查。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成熟原则不仅注重行政行为的内容,还注重行政行为的形式: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正式的”,如正式决定(非正式决定“不成熟”)、正式裁决(非正式裁决“不成熟”)、正式肯定性裁决令(40年代以前,否决性裁决令亦视为“不成熟”,不受审查)等。如行为处在非正式行为阶段,均视为司法审查时机不成熟。有这样一个案例,联邦食物药品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项规章,规定化妆品制造商使用颜色剂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职员可自由检查厂商与颜色剂有关的制造设备、制作程序、配方等。如其拒绝,委员会可立即中止其批准证书。化妆品制造商以该规章侵犯其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审查。法院认为该规章尚未适用,在适用前并不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可弥补的不利后果,因而审查时机不成熟,拒绝予以审查。

60年代以后,成熟原则的要求逐渐放宽了。法院认为,审查时机成熟的关键因素是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果规章要求立即改变人们的行为规则,不服从规章则予以惩罚。那么受此规章管辖的人一提起诉讼,审查时机就成熟了。有这么一个案例:联邦食物药品委员会发布了一项规章,规定有关说明药品的标签、广告和其他印刷品,如用其商号名称,必须载明特定药品的既定名称,否则将受到刑事或民事处罚。药品制造商以委员会制定该规章“越权”为根据提起请求发布宣告令和禁止令的审查诉讼。政府提出在规章适用以前,审查时机尚未成熟,因为规章尚未实际影响原告人。法院驳回了政府的抗辩,指出,成熟原则既要求我们考虑对争议作司法裁决是否合适的问题,也要求我们考虑不予司法审查将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在这个案子中,相对人如不服从规章,就要冒受到严厉刑事或民事处罚的风险。现在,成熟原则完全不以“正式行为”和“非正式行为”划界。即使行政行为尚非正式行为,只要它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某种不利影响,法院即可受理对这种行为的审查诉讼。有这么一个案例:联邦工资工时管理局局长发出一封信,在信中应自动洗衣店工会的请求作出一个解释性裁定:自动洗衣店受合理劳动标准法管辖。洗衣店对该咨询性裁定提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提出该裁定是非正式性的,审查时机未成熟,法院不应予以审查。法院驳回了行政机关的抗辩,指出这种咨询性裁定是由行政首长作出的,对原告产生了不利影响,法院可以予以审查。

成熟原则不同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强调的是对相对人在有可能取得行政救济以前不能取得司法救济,而成熟原则强调的是争议案件是否适于法院审查和相对人是否受到了实际不利影响。穷尽了行政救济的相对人,审查时机未必成熟。法院在受理司法审查诉讼时,既要考虑穷尽原则,也要考虑成熟原则,还要考虑初审权原则。

确定成熟原则的理由是:①保证联邦法院司法权不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司法权限于解决案件(cases)和争议(controversies),成熟原则正是排除法院受理不适于法院解决的有关纯抽象理论性的问题的审查请求。②避免法院过早干预行政程序,防止法院卷入有关政策的理论争议之中。③有利于更切实地保障公民权益,对于将因行政行为受到实际的、紧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给予及时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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