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页(505字)
又称对抗式。法庭审理阶段诉讼的进行、证据的调查以当事人为主,法院以消极仲裁者姿态出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后作出判断和裁决的一种混合式诉讼形式。采用这种刑事诉讼形式的,主要是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所谓当事人主义,就是对英、美等国家所采用的刑事诉讼形式的一种理论概括。与当事主义相对应的是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当今世界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不同的混合式诉讼形式。当事人主义不同于职权主义的主要特点是:①法庭调查证据的范围一般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对证据的调查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即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彼此传唤到庭的证人交替进行直接询问和反复询问。法庭的调查始终以控、辩双方为主进行,法庭审理过程始终贯穿着控、辩双方之间的辩论和对抗。②法院开庭审判这个环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庭上的活动及其法律上的后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③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连同诉状一起一并移送法院。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了解诉状中所列举的内容,对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则不清楚。④有比较详细的形式证据规则,用以限制或约束对证据的提出和采用(见辩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