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9页(805字)

中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参与人,即为保护被告人或自诉人的利益而辅助其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家长、家属,以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等,在起诉后可以用书状或者在审判时以言词的方式向法院说明愿意担任被告人或自诉人的辅佐人,从而取得辅佐人的身份和地位。辅佐人的诉讼权利有固有权利和代理权利之分,前者包括:在法院陈述有关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在法庭上请求调查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并就各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辩论,等等。辅佐人的代理权则包括:申请具保停止羁押,以言词请求执行羁押的公务员或其所属机关给付羁押票的缮本,等等。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辅佐人的规定。

②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经法院许可,于期日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偕同到场,辅佐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辅佐人参加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且必须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时到场;辅佐人所做的陈述,如果当事人没有即时更正或撤销,即视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但辅佐人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仅仅是为了辅佐当事人。辅佐人既不是当事人又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辅佐人制度是诉讼代理制度的补充。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对辅佐人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必要律师代理诉讼时,当事人可以以任何有诉讼能力的人为辅佐人而与之共同到场”。“辅佐人的陈述,如未经当事人即时对之撤回或更正,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日本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得到法院的准许,可以与辅佐人一起出庭。该项准许可以随时撤销”。“对于辅佐人的陈述,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即时撤销或更正时,视为其自己所做。”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辅佐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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