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7页(697字)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审理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管辖异议是为督促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管辖异议,一般是在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提出的;此外在移送管辖中,当事人对受移送的法院也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参照他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对管辖异议制度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作出裁定,即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内提起上诉。

对管辖异议在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只是在适用范围及对异议的处理上规定各有不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默示协议管辖中提出管辖异议,也可以在移送管辖中,对移送的裁判及驳回声请移送的裁判提出即时抗告。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由于案件的性质或由于法院的地理位置没有管辖权,可以提出无管辖权抗辩,这项抗辩应在对案件的实质性防御方法提出之前提出,并说明抗辩的理由及他要求哪一个法院审理。法院应对此抗辩尽快作出裁决。对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异议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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