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6页(560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51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第5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