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3页(666字)

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为了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2月21日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任务等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名额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3~19人;省级人民检察院9~15人;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7~11人;县级人民检察院5~9人。检察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①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命令;②讨论决定重大和疑难案件的处理;③制定检察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④检查、总结工作和其他重要事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人民检察院或检察长的名义发布执行。检察委员会议决事项实行合议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多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表明,检察委员会制度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的集体领导,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以及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当予以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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