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4页(934字)

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法院依法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过程就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结果必然会体现出国家法律的精神,体现出国家对某项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持的态度。在我国,民事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无权行使审判权,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民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并接受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见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所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民事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的特殊类型的案件。

民事审判权的功能,即民事审判权的确立和行使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其一表现为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顺利地从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民事诉讼实现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居于主导性地位。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各项行为对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实现,对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二表现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的司法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既制约着诉讼程序的进程,更决定着诉讼结果的形成。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必然会反映出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程度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程度。其三表现为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过程就是民事诉讼的过程,也是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首先是要求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活动,依法制作各项裁判,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和制裁,从而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民事审判权由法院独立、统一行使,决不意味着法院享有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权,而是意味着法院具有了一项通过自己的审判行为体现国家法律的精神,依法维护公民实体权益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