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7页(417字)

债务人经济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请求在法律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事件。破产案件的形成,得具备下列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债务人经济上发生困难,无力清偿若干个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处于一种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状态;第二,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审理适用破产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定程序主持成立破产管理组织(如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织、监察组织等),由债权人会议讨论是否实现破产和解。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人的资产管理权和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破产人具备了破产条件的,由法院宣告破产人破产,破产财产依法定清偿顺序在债权人中进行公平分配。破产案件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审理,因破产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和解条件成就或破产宣告后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完毕而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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