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4页(1548字)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既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上诉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分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雅典。那时如果当事人对议事会所作的判决不服,可以向陪审法院赫里埃(Heliaea)上诉,赫里埃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在古罗的共和国时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上诉;帝制时期,可上诉至皇帝。《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4条规定:“对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告。”这是世界法制史上保存最早的用文字记载的上诉条款。12世纪法兰西王国建立了正式的上诉制度,国王法院可以受理对任何领主法院的判决的上诉。13世纪在巴黎建立了最高法院巴利门(Parliament)。名义上是巴黎议会,实际上是最高法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均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诉制度确定下来。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便设立了上诉制度,但是手续十分复杂。只有国王同意发出“纠正错判命令”时,不公正的判决才能被撤销;只有在法院审讯记录中,检查出错误时,上诉人才能取胜。直至1907年,国会才通过《刑事上诉法》,该法规定1908年在高等法院内设立一个刑事上诉法庭,受理对中央刑事法院、巡回法院和四季法院判决的申诉;并规定上诉有两种,即对宣告有罪的上诉和对判决的上诉。法国根据1799年6月27日的法令设立了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设有民庭和刑庭,受理初审法院民事刑事的上诉案件和不服基层法院判决的案件,并在巴黎设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民庭和刑庭,分别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它只审查原判适用的法律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审理案件的事实。

在采取三审终审制的西方国家,第二审、第三审都为上诉审程序。如对第二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上诉。第二审主要审查第一审判决的事实是否准确,第三审只审查原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第二审又称为事实审,第三审又称法律审,为区别第二审和第三审,日本称前者为上诉审,后者为上告审。在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裁判提出上诉。上诉必须由法定的具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西方国家一般规定,当事人(包括检察官、被告人和自诉人)有上诉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保佐人在不违背被告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为他上诉。上诉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即丧失上诉权。上诉案件一般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有的国家(如美国)当事人以判决违背宪法的规定为理由,可以越级上诉到最高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其不能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上诉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理由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上诉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由有上诉权的人提出的,就有效,就应当依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论上诉人是否同时提出具体的理由,也不论其所提理由是否正确,都不影响上诉成立。对于上诉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必须再次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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