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7页(510字)
从广义上讲,指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的各项行为,包括从受理到作出裁判的全过程。从狭义上讲,仅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行为。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审理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也是国家审判权的集中体现。国家通过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按其方式,可分为言词审(见言词审理)与书面审;按照其内容,可分为事实审与法律审;按照其形式,可分为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见公开审理);按照审理的程序,可分为一审审理、二审审理及再审审理。
审理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有法定情形出现时,审理可能会延期进行(见延期审理),也可能中止(见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见诉讼终结)。审理是法院活动的集中体现,关系到审判权的落实,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审理的程序及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以规范诉讼的进行,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