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0页(1355字)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肯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肯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从理论上说,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宣布或者确认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例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方式表现出强烈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色彩,但使行政机关丧失了在裁判后灵活处理的裁量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方式为行政机关在裁判后进一步调整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留下余地,但这种裁判的指向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中心环节的特征稍有不谐。这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选择维持方式的主要原因。
维持判决的效力 维持判决一经生效,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原告须接受原行政决定的约束,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得重新争议(即重行起诉);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提起申诉;被告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依法促使其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施。
维持判决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这是对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的集中概括。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①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这里的“证据确凿”,应理解为证据确实、充分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行政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与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应有所不同,它不要求消除一切合理疑点,而只要求举证责任承担者的证据占有优势。②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里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需要作广义上的理解,而不能与第54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量齐观。“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行政机关适用某条法律、法规,必须具备该条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事实要件,如果缺乏特定事实要件,就不能适用该条法律、法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该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被诉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其权限范围之内,而且要正当地、合理地行使,不能有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之虞;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已经废除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无技术性错误。所谓技术性错误,泛指因疏忽大意而造成文字上的错误。③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特定的行政行为的完成所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机关正确、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的操作规程,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效,人民法院才能维持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