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8页(230字)
有因回避的对称。英美刑事诉讼制度中回避的一种形式。指申请回避的人在提出陪审员回避时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有权享有要求无因回避的只有被告人及其律师。对被告人及其律师提出的无因回避的要求,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审判会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但是,他们要求陪审员回避的人数有法定的限制,被告人一方可以要求7名陪审员无因回避,有多名被告人的,每一被告人都可要求7名陪审员无因回避。1988年,英国的无因回避制度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