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7页(772字)

我国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一级的检察机关。其地位与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平行。县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人民检察院是基层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最密切,承办案件的数量最多。因此,加强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建设,提高县级人民检察院干警队伍的素质,对于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应当由它行使的各项检察职权。①对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②对同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对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④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⑤对本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要求复议的,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⑥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⑦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犯罪人的自首。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与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检察业务机构,但应相对较为精简,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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