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0页(2363字)

第二审人民法院运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所作的判决。第二审以第一审判决、裁定为审理对象,因此,第二审判决不仅要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所涉及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作出结论,还要对第一审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作出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可以作出驳回上诉、变更原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三种判决。

驳回上诉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是对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是对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的否定。这里所谓的认定事实清楚,是指一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具体地说,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一是原审人民法院的每一个判决事项都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理由所支持;二是每一个事实和理由都有足够的证据所佐证;三是每一个证据都是可定案证据。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或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争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不取决于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一致。这里所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泛指判决在非事实的其他方面的合法性。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判决的主文必须有《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所规定的相应的事实要件;判决的事项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权的范围以内;判决内容符合法律的目的,无滥用职权之虞;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是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无技术性错误;原审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等等。维持判决的标准应当从严掌握,这是严肃执法的要求,切忌考虑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而无原则地维持。

变更原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这里的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变原审人民法院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因此,它不仅意味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部分或全部否定,而且意味着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新判定。二审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是否能涉及行政机关的原裁决?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复议裁决改变了原裁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可以不涉及原裁决,如果复议裁决维持了原裁决的规定,则不仅应涉及而且要针对原裁决作出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判定,应当受《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的裁判权限的限制。即是说,仍应根据该条所设定的判定方式及相应条件,作出相应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①原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里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与前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完全对应,不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总体上说,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合法性判定时,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具体表现主要有:第一,由于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或对行为的定性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由于对法律概念、条文、原意精神及目的的理解或解释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第三,由于片面适用法律或忽略了相关法律或条款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第四,由于疏忽了法律的适用效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第五,由于某些技术上的错误(如打印抄写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②原判决事实不清,二审直接查清了事实。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则上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是,如果原判主要事实清楚,只是次要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仅仅是对事实的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从简化程序着眼,可以在直接查清事实后自行改判。

发回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适用: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里所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确认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事实根据不充分,缺乏基本的定案证据。而不是指争议的具体行政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常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现主要有:没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缺乏必要的事实要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没有足够的或确凿的事实根据;遗漏了当事人;对用来定案的直接证据没有进行核实;用作定案根据的间接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没有正确地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等等。②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所谓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审判人员违反行政诉讼法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审理行政案件的步骤、方式、形式、时间等规定的情形。例如,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而采取独任审判;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案件实际上由书记员承审,审判员只在判决书上署名;应当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审理;在开庭审理中不给当事人平等辩论机会或者压制一方发表意见,等等。只有在既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又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能以前述理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里的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不能理解为是否真正影响了正确判决,而应理解为:原审法院违反的法定程序如此重要,以至于违反这一程序就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相当于对案件的一审,因此,当事人对于重审案件的裁定和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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