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刑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5页(958字)
对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追诉和审判。这里所说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指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定的实体裁判,而不是指仅就程序事项所作的裁定(形式裁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法律中。罗马法学家们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一经作出和生效,即产生了“既判力”(见判决的既判力),案件随之即成为“已决案”;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对同一案件再次进行审判。在中世纪欧洲各国实行的纠问式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遭到废弃。法院可以就那些已被审结的案件随时展开新的追诉和审判。在18至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又重新得到确立。时至今日,这一原则已稳定地成为大陆法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如《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一般刑法的几次判罪。”《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其刑事上的责任。”英美法系也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将其称为“不受双重危险”的原则(principle of no double jeoparty)。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还被确立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通过的公约之中。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6)》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美洲人权公约(1969)》第8条第4款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目前,各国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性质和意义问题有两种学说:一为“既判力说”;二为“双重危险说”。前者为大陆法系学者所主张。他们秉承并发扬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增强法院实体判决的确定力,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尊严,确保为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后一种学说为英美学者所主张。他们较为强调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障公民人权方面的意义,认为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防止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益不因双重追诉和审判而受到多次威胁或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