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4页(5173字)
由意大利共和国议会通过、意大利共和国总统于1988年9月22日批准公布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典,1989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该法典共746条,分为两大部分,十一编,它们分别是:主体;诉讼行为;证据;防范措施;初期侦查和初步庭审;特别程序;审判;独任法官的审判;上诉;执行;与外国的司法关系。
制定和通过过程 在意大利历史上,该法典是被正式颁布实施的第四部刑事诉讼法典。1865年,刚刚实现了国家政治统一之后的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这部法典以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确立了由预审法官主持审判前的侦查程序的制度,确立了自由心证、无罪推定等诉讼原则,实行陪审制度。20世纪初,受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影响,意大利曾对刑事诉讼法典作出过重大修改,并于1913年颁布了第二部刑事诉讼法典,扩大了被告人在审判前程序中的权利,使得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所改善。但是,随着法西斯政权的上台,意大利于1930年颁布了第三部刑事诉讼法典。这部法典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侦查和审判两大阶段,前者由预审法官负责,后者则由审判法官负责。预审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他有权直接实施侦查,有权决定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甚至可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受到很大限制,他甚至不能了解侦查的情况。预审法官在侦查终结以后,会制作一份反映侦查情况的卷宗材料,移送给负责法庭审判的法官,后者就在上述卷宗的基础上制作判决,审判事实上流为一种形式。在意大利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这部具有浓厚纠问色彩的刑事诉讼法典实际上成为法西斯政权迫害人民的工具。随着法西斯政权的覆灭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意大利开始实施一些重大的改革。1947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等一系列现代司法原则。1955年意大利议会通过了改革刑事诉讼程序法案,对1930年法典作出了一些修改。为使1947年宪法确立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贯彻,意大利宪法法院领导起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运动,从1965年到1972年的八年时间里,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逐渐提高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意大利议会着手研究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问题。但是70年代中后期犯罪活动的一度猖獗,使得修改工作不得不停顿下来。进入80年代以来,面对着司法警察滥用权力,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任意限制,尤其是欧洲人权机构对意大利刑事司法中人权状况多次进行指责的现实,意大利出现了要求通过采纳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程序来改革其刑事诉讼制度的强烈呼声。1987年,意大利议会发布了旨在确立新刑事诉讼法典整体框架的“授权立法法案”,根据这一法案,议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由它起草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并最终获得通过。1988年9月22日,意大利总统发布第447号总统令,批准颁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典。1989年10月24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
立法准则 在1987年发布的“授权立法法案”中,意大利议会对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准则作出了明确的解释:①贯彻意大利宪法确立的各项原则;②按照欧洲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的人权保障标准,加强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③采纳对抗式诉讼审判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简化诉讼程序;④在法庭审判中贯彻言词原则;⑤确保控诉方与辩护方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受到平等的对待。根据这些准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对抗式诉讼制度作出了全面的移植和采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拥有与控诉方相对抗的程序保障,控诉方的侦查卷宗不再被移送给审判法官,控辩双方对提出证据、调查案件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法庭必须在双方的言词对抗中形成其判决结论;该法典还确立了数种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简易程序,赋予检察官和被告人通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协议或者交易,来自愿选择处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根据该法典的规定,预审法官不再承担领导和实施侦查活动的职能,而主要负责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在侦查终结后对起诉进行审查,侦查职能现在主要由检察官负责。刑事诉讼程序也相应地划分为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这些显示出意大利立法机关试图通过采纳对抗式诉讼制度来实现其加强人权保障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宗旨。
初期侦查 初期侦查包括两个阶段,即由司法警察进行的初步侦查和由检察官领导的正式侦查。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或者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之后,应当在48小时之内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勘验、检查犯罪现场、询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实施搜查、扣押和临时羁押等措施,但必须在48小时以内向检察官提出报告,并且将通过初步侦查所收集的材料移送给检察官。检察官要在专门的犯罪情况登记表中予以登记,从而开始正式侦查,即由检察官领导、指挥和监督司法警察进行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为提起公诉做准备。对司法警察和检察官的侦查活动,预审法官可以进行法律监督。侦查期间一般为6个月,预审法官有权决定延长6个月。但侦查期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司法警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预防性羁押等防范措施: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的监禁或者无期监禁;嫌疑人可能妨碍侦查活动的进行;嫌疑人可能逃跑或者继续犯罪。采取预防性羁押必须由预审法官批准。如果嫌疑人遭受错误的羁押,可以向国家申请获得补偿。
在初期侦查阶段,司法警察在对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必须首先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其会面和通讯。如果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司法警察、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应当从当地律师协会拟定的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律师名单中为其指定。讯问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否则嫌疑人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在司法警察实施搜查、扣押、查封等措施时,律师也有权在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还确立了一种旨在使嫌疑人和检察官双方的证据及时得到保全的“附带证明”程序。嫌疑人和检察官有合理的理由证明某一证人在审判开始前可能会患重病、死亡,或者可能由于受贿、受到胁迫等原因而改变证言的内容,鉴定、侦查实验、辨认等活动因为某种紧急情况无法推迟和重复进行,而必须对有关证据立即加以收集和保全,就可以请求预审法官进行附带证明。附带证明秘密进行,但采取法庭审判的形式。在预审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同时到庭对有关证据进行交叉询问,以辨明证据的证明力。预审法官通过附带证明确认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可以直接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初步庭审 在侦查活动终结以后,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举行初步庭审。通过初步庭审,预审法官可对检察官的起诉是否具有正当的理由进行审查,以防止被告人受到无根据的起诉,同时作好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初步庭审是一种快速、简易的审查程序,预审法官对检察官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阅读后,召集检察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但一般不传唤证人参加。首先由检察官介绍初期侦查的结果和指控的证据材料,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次发言,陈述自己各自的主张。预审法官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要求各方补充证据。初步庭审结束后,法官除了可以决定移送法院审判并发布审判令以外,还可以作出不追诉决定,控辩各方对此均可提出上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官移送法院审判的案卷材料的范围作出了很大的限制,即除了移送有关可提起刑事诉讼和行使民事诉权的文书,关于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实施的不可重复进行的行为的笔录,以及不需要另地保存的与犯罪有关的物证或者物品等证据以外,其他证据一律由控辩各方在法庭审判时当庭提出。
审判 法庭审判采取对抗式的诉讼程序,但又保留了意大利原有诉讼制度的一些特点。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有三方:检察官、民事当事人及其律师、被告人及其律师。开庭后,首先由检察官、民事当事人及其律师和被告人及其律师作首次陈述,介绍各自的主张和证据。然后,依照上述顺序依次由各方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证据的一方可对证人实施主询问,其他两方随即进行反询问。鉴定人也应出席法庭提出鉴定报告,当庭作出说明,并接受各方的交叉询问。在各方提出和调查证据程序结束以后,各方可按照上述顺序依次作终结陈述,并且可以相互反驳。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但是,意大利的刑事审判并没有走向彻底的对抗式程序,因为审判法官并不是像英美法官那样充当消极的仲裁者,而是可以在主持庭审并对各方主张作出裁决的同时,自行调查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就案件中的某一问题调查新证据,并指定日期提交法庭。这说明意大利仍保留了大陆法系审问式审判中法官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
简易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六种简易程序,使案件可根据所涉及的罪行的轻重程度、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的充足程度以及控辩双方协商的结果,选择其中一种程序得到处理。①简易审判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法官可以直接根据检察官的侦查卷宗材料对案件作出迅速的判决,而不再举行直接的法庭审判。如果被告人被判决有罪,法官可以将其法定刑期减少1/3。适用这一程序,必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由被告人提出请求或者征得被告人同意。目前,这一程序可适用于除终身监禁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中。②应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判前就对被告人的判刑问题进行协商,在达成协议后请求法官依此协议作出判决。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这种类似于美国辩诉交易的程序作出了以下限制:一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二是限定最高减刑幅度为法定刑的1/3,而且最终判刑不得超过2年监禁;三是被告方可以在检察官不同意的情况下请求法官依法减刑1/3。③直接审判程序。这一程序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使用:一是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逮捕或者拘留;二是检察官掌握有充分的有罪证据并向法官提出了举行审判的要求;三是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发现,但尚需作进一步调查;四是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作了彻底供认。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越过初步庭审程序而直接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④立即审判程序。在对犯罪情况作出登记后的90日内,如果检察官已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可以要求预审法官直接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不再举行初步庭审。预审法官在5日内必须作出决定立即审判或者驳回请求的命令。⑤刑罚命令程序。刑罚命令是法官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发布的对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命令。对于检察官的建议,被告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这种程序适用的条件是案件轻微,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刑,而且被告人明确表示同意。检察官在不提出公诉的情况下直接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法官在发布命令时要将被告人应当承受的法定罚金的数额减少50%。⑥独任法官的审判程序。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7条的规定,独任法官主要负责审判根据法律应当判处4年以下监禁刑或者应当单处或与上述监禁刑并处财产刑的犯罪。与普通审判相比,独任法官的审判适用较为简易的程序。
上诉 对于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被告人、检察官均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普通上诉。民事当事人可以就第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审判公开进行,并且要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一并进行审查,但要局限在上诉理由的范围之内。在上诉审程序中,庭长或者由他指定的审判委员报告上诉的原因,法庭可以宣读并参考第一审程序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在必要时可以进行重新调查证据。在被告人单独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得作出使被告人更为不利的判决。对于上诉法院所作的第二审判决,被告人、检察官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检察官也可以不经过普通上诉而对第一审判决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在上诉审程序中只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判的判决。
再审 在定罪判决或者刑罚命令已经发法律效力以后,被判刑人或其近亲属、监护人、继承人以及生效判决宣告地上诉法院的检察长有权提出再审的要求,即使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已经消灭。但是,负责再审的法院只能作出对被判刑人有利的改判,即将有罪改判为无罪,将重罪改判为轻罪。对于通过再审程序所作的判决,再审申请人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