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孤岛地区振兴计划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页(208字)

日本1992年《孤岛振兴法》第4条规定,孤岛振兴计划包括以下所列事项:(1)为确保本土和孤岛及孤岛内的交通,必要的海空路、港湾、道路、机场及通信设施的整备。(2)为促进资源开发及产业振兴,必须的渔港、林道、农地及电力设施等的整备。(3)为防止水害、风害及其他灾害,必须的国土保全设施等的整备。(4)为提高住民的福利,必要的有关卫生及文化等诸设施的整备及医疗的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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