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4页(672字)

韩国《粮食管理法施行令》规定,对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处5年以下的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1)在粮食买卖中以制造不当价格为目的散布谣言、使用诡计或施以暴行或威胁者;(2)违反本法有关输入粮食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方法、时间及数量等事项的规定或命令者;(3)违反本法有关采取粮价紧急措施规定或命令者。该法规定,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限制措施,或违反本法规定由农水产部长官规定的购销差价的最高限度而销售粮食者;(2)违反本法不得在限定区域经营粮食买卖业的规定者;(3)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而经营加工业者、未经承认而转让、出租或变更设施者;(4)违反本法有关对粮食买卖业者、加工业者的监督,对饮食业者的措施规定或命令者;(5)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拒绝、妨碍或逃避报告必要事项的命令或公务员的调查者。该法规定,对未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而输出粮食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可一并处以按市价换算之输出或输入的粮食价格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对提供犯罪行为的粮食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其全部或部分粮食时,可追缴其价额。该法规定,对煽动、教唆或帮助粮食的不法输出、输入者,处1年以下的徒刑,并同时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金。对违反本法禁止囤积与抛售粮食行为的规定者,处10年以下徒刑,并可同时处以相当于粮食价格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对违反本法有关加工业许可的规定,未经申报而从事经营或转让、出租、变更设施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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