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1页(382字)

日本一直执行农药登记资料进行永久性保护政策,不允许第二个登记申请者参考首家的登记资料。2000年11月24日,由农林水产省发布通知,引入相同产品登记条款。2001年6月26日该通知被修订。按有关条款,日本首家登记资料至少保护15年。根据规定,在15年保护期内,申请相同产品登记,需递交农林水产省要求的所有资料,如果相同产品登记申请没有自己的资料,需要参考首家登记的资料,必须提供首家登记企业允许其参考有关资料的授权书。首家登记企业可以提供授权,也可拒绝出具授权书。如果一个制剂在日本登记超过15年,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资料,动物、植物、水和土壤代谢资料及作物和土壤的残留资料。其他的大量的原药和制剂资料包括部分急性毒性资料、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资料、三致研究资料及其环境毒性资料等,申请者要提供自己产品的试验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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