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机械犯罪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3页(562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1)在任何情况下,本法是有强制性的并具有法令效力的。有关机械的所有者应正确而忠实地贯彻和遵守本法的要求、义务、规则或规定。若不如此,所有者即犯有违反本法罪。(2)任何情况下,监察官根据本法送达所有者的各种正式要求,如在正式要求内规定的或地方长官裁决的时间内所有者未能正确贯彻和按时遵守,则犯有违反本法罪。(3)除非机械所有者直接有权控制机械,否则按本法规定,他不是本法所指的合法所有者;除非典租人是机械的实际所有者,即直接有权控制机械者,否则,他就不是本法所指的合法典租人。(4)本条中,所谓机械处在所有者的直接有权控制之下,是指机械由其本人、其代理人、雇用人员或其他执行命令和指示的人并且是为了他的利益操作使用。(5)对任何公司来说,由于每一台机械都是由董事长、秘书、经理或其他由公司推举或雇用的人控制,并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的,故本条未曾规定可以豁免他们承担本法所规定的责任。(6)所有犯有违反本法罪者,在无其他专门惩罚时,应依法判决:对每桩罪行处以500新元以下的罚款;若继续犯罪,再处以每天20新元以下的罚款。(7)任何地方长官依据本法所处的罚款,如果他认为合适,可以将不超过50%的部分罚款,作为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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