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销售机械安全防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4页(339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任何以销售为目的而制造或装配的机械,应对下列部件加以防护,除非该部件的位置和结构对使用该机械或在该机械附近工作的人员不会产生危险:(1)当所制造的机械的组成部件之中有原动机时,一切直接与原动机相联之飞轮和原动机上所有的运动部件;(2)一切传动机械的部件;(3)除原动机或传动机械的部件外,该机械在应用时具有危险的各种部件。只要监察官表示满意,某种机械虽然制造厂实际上并未满足本条规定,但在机械使用时能加上合适的安全防护,则监察官有权决定该机械免于受本条之约束。任何制造者、销售者、出租者、销售或出租代理人,将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机械直接或介绍出售、出租,而目的是为了在厂地使用者,即犯有违反本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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