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组织变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8页(373字)

进入20世纪90年代,罗尼亚政局发生剧变,开始实行农业私有化。新政权曾于1990年2月1日颁布一项有关农业改革的法令,规定山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把耕地、牧场分配给本村社员长期使用,平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把社员和农机手的自留地扩大到0.5公顷,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可把每户不超过0.25公顷的耕地分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郊的非农业家庭耕种。这是罗马尼亚农业私有化的暂短过渡阶段,仅仅是扩大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并未改变。1991年2月14日,罗马尼亚通过了新的《土地法》,决定将全部农业生产合作社解散,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1990年1月1日拥有土地的状况,将其所有的土地分给社员及其他有权获得土地的人。根据《土地法》规定,农民获得土地后,可以组成私有制性质的协作组织,加快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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