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社员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269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章中规定,社员有义务保证农业合作社的利益:(1)遵守合作社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及全体社员大会的决议。(2)交纳业务份额及其他款额。(3)向合作社及时报告本企业情况。(4)向外部提供可靠的合作社报价单、价格、供货条件、通报其他信息情报。(5)根据要求提供合作社需要的情况。(6)根据有关条件接受业务份额。(7)保证执行供货义务。(8)对于生产合作社有以下附加内容:保证确定的生产和质量;交纳确定的入社费和社员费;交纳违反社员主要义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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