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表决选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7页(219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中规定:(1)在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上,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如理事会、监委会要求,可以书面秘密方式进行表决或选举。(2)确定票数结果时,只计有效票数。(3)合作社机构成员不能另外委任,否则要特别选举。获有效选票一半以上者当选。(4)每个有选举资格的社员应和机构成员以一样多选票选举。有选举资格的社员在选票上写明欲选的竞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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