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一类农业合作社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9页(317字)

法国《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类)》第3章合作公司资本和发展基金中规定:(1)由董事会提议,经主管部门批准,普通社员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合作社发展基金,并发给记名发展基金券。基金券期限不固定,3至10年不等,社员可用现金认购规定的金额。基金券可获取利息。利率根据证券等级,由社员大会确定。持有基金券在社员大会上不能代表任何投票权。(2)基金券只能在同一合作社社员中进行转让。转让时,应按转让时间顺序登入专门基金簿。(3)偿还发展基金券除筹集至少相等于原来数额的折旧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如资金不足,只能在到期的同类基金券中按登记年代和转让先后顺序,从总额中按比例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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